一、制定背景
近年来,白山市人民政府扎实开展行政立法工作,力求以“良法”促“善治”,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。但目前在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实际工作中,因执行的上位法相关规定过于宽泛,且缺少市政府本级相关程序法作为指导,导致出现局部程序不够严格规范、立法效果没有充分彰显等情况出现。因此,制定出台《规定》对于积极稳妥地开展地方立法工作,完善市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程序很有必要,也有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对政府立法工作的新要求新部署。
二、制定过程
立法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》《规章制定程序条例》《吉林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办法》
起草过程:2024年5月,市政府印发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,确定制定政府规章1项:《白山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》,市司法局为起草单位。接到任务后市司法局立即成立起草小组启动起草工作,在仔细研究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,起草了《规定》(草案初稿)。通过政府网站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用书面形式征求市委、市人大、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、市直相关部门意见。6月21日,征求意见环节截止,立法过程中共征求意见、建议5条,起草小组结合实际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了《规定》(草案送审稿)。《规定》(草案送审稿)通过合法性审查,经2024年9月3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,于2024年9月28日对外公布。
三、主要内容
《规定》共七章三十条。第一章总则(第一条至第六条)。将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写入《规定》,同时明确《规定》的适用范围、遵循原则、名称规范等内容。第二章立项(第七条至第十二条)。规定了立项流程规范及立法计划要求等内容。第三章起草(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)。规定了草案的基本要求及报送审查所需提供的材料等内容。第四章审查(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)。规定了审查重点及暂缓审查或退回起草情形等内容。第五章决定、公布和备案(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)。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决定、公布和备案等内容作出规定。第六章解释、修改和废止(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)。规定了何种情形对规章作出解释等内容。第七章附则(第三十条)。明确了本《规定》的生效时间。
四、主要特点
《规定》中相关条款(如第十、十一、十二条立法计划的公开、采纳与调整;第十五条成立起草机构完成起草工作;第二十二条建立意见协商机制等),目前无直接对应的上位法作为依据,均从白山行政立法现状出发、根据实际情况设定。